.以下內容擷取自103資訊月參展辦法P2-5,詳細內容請廠商自行下載並熟讀.
日期:民國103年11月29日(六)至12月7日(日),共展出9天。 時間: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免費開放入場。 地點:台北世貿中心展覽一館:台北市信義路5段5號 台北世貿中心展覽三館:台北市松壽路6號
(一)本國廠商: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營業,從事資訊產品之內外銷廠商。 (二)外國廠商: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法律設立登記營業,從事資訊資訊產品銷售,廠商得自行或透過國內代理商 、經銷商或登記立案之分公司報名參展,但中華民國政府限制進口地區之廠商不得報名。 (三)公司設立登記為資訊軟體、資訊設備製造、網路服務等資訊相關行業之廠商、經銷及代理商。 (※惟主辦單位有權拒絕、禁止任何與展覽主題不符的展品,或損及展覽形象之廠商參展,大會有權要求 立即改善或終止參展) (四)所有公司限報名一次,不得重複報名,亦不接受多家公司之合併報名。 註:為確保「展區暨攤位數申請」作業規範,大會保有檢核「公司設立登記暨資本額」等相關資料,如須查核, 將另請報名廠商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公司設立證明:請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公司登記資料以玆證明。 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完稅證明:檢附「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31格式或網路申報格式)」影本,另103年新成立之廠 商須附上自成立日起至103年6月份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格式)」影本。 (五)報名「資訊產品銷售區」之廠商,公司限於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宜蘭縣市等註冊登記 之合法廠商,非上述地區之廠商請逕向資訊月巡迴展示各地區負責單位報名,聯絡資料請參考第十一項。惟大會邀 請參與專區廠商不受此限。 (六)參加各相關公、協會舉辦之展示活動,無不良違規紀錄之廠商。 (七)參展廠商不得私自轉讓或使用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參展,如有違反,大會除立即回收轉讓之展位,停止 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外,並得扣除全額保證金且來年不得參展之罰則。 (八)參展廠商如欲展出經銷代理之產品,請繳交「廠商代理授權書」,請見附件二(授權有效期限須在103年12月8日前 ,由授權公司加蓋大小章,並附上授權公司聯絡人名片備查)。 (九)「形象區」廠商參加說明: (1)「形象區」報名資格:以國內外品牌原廠(含分公司);資本額須達6,000萬元(含)以上,或去年營業總額達1億 5仟萬元(含)以上(以102年度完稅證明為依據)。 (2) 報名形象區廠商,經報名資格審核通過後,須參加「形象區評選會議」(暫定9月中旬),通過評選者始可參加 「形象區展前說明會」;未通過評選之廠商將轉為資訊產品銷售區8個攤位抽籤。 (3) 如需與經銷商配合展出者,請於展前3週提供經銷商名單(含經銷單位名稱及詳細聯絡資料)予大會備查。 (4) 形象區評選時程、標準、結果與攤位圈選等注意事項,請依大會公告於「廠商服務網站」之辦法為準,並請廠商 自行下載相關通知單。 ※ 形象區廠商免評選參展方案: 方案一: 獲選參與103年台北、台中、高雄、台南四地巡迴展示之資訊月「主題館」廠商,並同時參展「生活科技館(展三 館)8個攤位以上」,可免參加形象區評選會議,直接入選為形象區廠商,並得以最優先順位圈選攤位。 大會將依主題館參展辦法規劃廠商攤位位置及大小,並保留廠商攤位位置及大小之最後分配權。 方案二: 102年資訊月形象區之參展廠商;103年經審核通過,參展「生活科技館(展三館)8個攤位以上」,可免參加形象區評 選會議,直接入選為形象區廠商。 (十)為顧及展覽品質,謝絕下列「負面表列」產品展出: 雷射筆、腕力球、魔術方塊、玻璃清潔劑、人體工學椅、電腦桌椅、護貝機、膠裝機、電暖器、限制級光碟、 吸塵器、咖啡機、冷熱敷產品、非資訊相關之雜誌書籍、按摩器、BB槍、登山燈、隱形雨刷、隱形車牌、手電筒 、遙控飛機、信用卡等相關金融服務、魔術教學器具等非資訊相關產品。【一經查驗屬實,將立即終止其展出權利 、扣除全額保證金且來年不得參展。大會可隨時更新公告其餘非資訊產品展出項目於資訊月官網/廠商服務區】。 (十一)參展廠商應確保參展產品無侵權 (1)為配合廠商查禁仿冒措施,大會嚴禁陳列標示不實、仿冒商標或侵害他人專利或著作權之產品。若有侵害商標、 專利或著作權之疑慮時,參展廠商有義務配合權利人向司法單位提出之合法蒐集程序。 (2)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標示不實或侵害商標、專利或著作權之情事,而仍予以陳列時, 一經發覺,廠商願意配合將相關產品下架或撤展,大會將沒收其所繳之攤位費用及保證金,並列為來年參展評比 考量。 (3)凡於參展前或參展期間發生侵害商標、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涉訟中之產品,大會依一律禁止其展出,參展廠商不 得異議。大會如因此涉訟或受其他損害,該參展廠商須負一切賠償責任。